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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載自: http://basicincomechinese.blogspot.com/ ... st_28.html
原文: http://livingincomenow.wordpress.com/20 ... e-tyranny/

一個真正的美國英雄, Paine 在美國受到大眾的蔑視. 在 "理性年代(Age of Reason)"一書出版了後, 他被稱為反基督徒, 他的聲譽受損. 他的小册子, 農民公義(Agrarian Justice, 1795年), 討論到財產的來源, 並且引入一個保證最低收入的概念. 1802年, 他回到美國後, 在 1809年 6月 8日逝世, 只有 6人出席他的葬禮.

當 Thomas Paine 在 1776年寫他煽動性的小册子 "常識"時 , 他試圖教育新移民, 關於英國的君主統治是怎樣運作的. 他明白英國的權力, 和所製造出來的架構. 他知道傲慢的英國君主統治, 不會聽新大陸移民們的悲痛, 他亦知道, 移民們自己沒有能力影響君主統治, 或重拾他歸因(Ascribed)於每個人的人權. 透過他這本常識論點的小册子, 切斷了英國統治. 它激起公眾輿論, 和華盛頓軍隊要自治的決心.

如果 Thomas Paine今天還活着, 他發現這個國家正處於, 類似的暴行 - 一種以寡頭政治(Oligarchy)操縱着的新封建制度, 不是以君主或皇帝形式 - 而是以大企業 "個人化(Personhood)"的形式出現.

就如 Paine揭露君主隠藏在背後的合法性(Legitimacy), 他現在也會察覺到大企業隠藏在背後的合法性. 大企業是一個抽象概念. 在 1886年, 9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, 給予 "大企業"法律上 "個人化"的地位. 這是錯誤並且需要改正的. 只有國會才能夠制定法律, 不是法官. Paine 會說給予大企業個人化地位是非法的, 並且侵犯了我們的立國憲法: 他會說除非該大企業, 是對大眾共同幸福有幫助, 否則它不應該授與做生意上的特權.

美國憲法的作者, 把管制大企業的權力, 交予國家的立法機構, 他們清楚地列明對大企業的限制: 它能夠做些什麼, 怎樣做, 能夠做多久, 與誰合作, 在那裏, 什麼時候做. 股東個人對大企業對大眾造成的傷害, 需要付上責任. 執照必需經批準, 大部份的執照最多是 15年. "但最重要, 為了獲得他們渴望得到的利潤許可, 大企業必需具備, 能夠令大眾享有明顯的福利(Benefit). 當大企業違反以上任何條件時, 他們的執照有很大的機會會被沒收." [2]

大企業找到一條透過州, 然後到聯邦法院的 '做法'. 在 1893年, 第 5次修定中, 給予大企業正當法律程序(Due Process)的保護. 在 1906年, 第 4次修定中, 給予了大企業免被搜查和沒收的保護, 然後在 1925年, 給予了免被新聞審查的自由. 在 1976年, 最高法院視金錢等同是遊說(Speech), 因為大企業在第一次修定的個人化權利, 容許他們用無上限/大量的金錢, 資助政客和候選人.

大企業, 不似一個真人, 他可以活數百年的. 他們能夠不斷擴大/增長和屯積財富和權力. 大企業的律師, 利用法律上個人化的身份來爭取自身的利益.

大企業的財產並不只限於土地, 還包括像開採權, 勘探權, 廢排放信用額(Air Pollusion Credits), 發明權(Intellectual Property) 和像 NAFTA 與 TPP, 等關於企業未來盈利的保證.

例如, 在 Trans-Pacific Partnership(TPP) "自由貿易"協議下, 外國公司會獲得一系列的優勢: 像擁有土地, 天然資源, 工廠不受政府批核的權利; 把工序外判到低時薪的國家的成本和風險完全消除; 特別 "最低待遇"的保證; 對更換地方的企業, 將會得到因為健康, 勞工環境, 法例上(間接或 "整頓性(Regulatory)")導致的 "可預計企業盈利損失"倍償; 不受限制的轉移資金; 新界定對投資廣泛的定義: 發明權, 執照, 衍生資產權; 廢除企業表現作為條件, 及滿足本地社區的需要等的法例.

"皇帝已死...天佑我們的大企業皇帝", 這是事實, 除非我們用常識來教育自己, 並且運用我們的立法機構, 改正大企業所濫虐的 - "大企業個人化"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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